1、精神损失费交强险赔偿多少?
这个要依据案件的状况才能计算出赔偿;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为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限额只有12万2千元,而且这12万余元还有1万元的医药费和2千元的财产损失限额,因此伤残或者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的赔偿限额就只有11万元。这样一来,假如受害人死亡或者伤残级别比较高的状况下,这11万元明显不足以赔偿全部的损失,就需要在商业保险中另行予以赔付。而现行的商业第三者保险是不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假如这部分的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中未予赔偿的话,那样将致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中赔不上,到商业险中不可以赔的状况。
在实践中,法院的判决也不同,有些将精神损失费纳入交强险中优先赔付,将它他伤残赔偿金判到商业第三者险中赔付,如此就维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但也有法院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伤残保险金等,假如有余额就判付精神损失费,假如没就将该部分精神损失费判到肇事者身上,那样就会致使没办法实行的情形,不利于保护受害的权益。
最高院考虑到了上述状况,对于该问题在最高院在(2008)民一他字第25号给安徽高院的复函中,明确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总和大于交强险时怎么样赔偿的问题 :将该部分权利给受害人,假如受害人选择优先请求在交强险中赔付精神损失费的,法院应当支持,假如受害人不选择的话,法院可以裁定。
2、精神损失费的性质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主要表目前以下几个方面:
(1)精神损害赔偿仍然以财产方法作为主要救济方法。
就广义而言,精神损害赔偿包含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其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救济方法是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方法,是财产救济方法,即以由侵权人向受害人给付财产的基本形式,救济受害人遭到侵害的权利。对于财产的损失用赔偿办法救济,是财产救济方法;对于非财产的精神损害用赔偿的办法进行救济,仍然是财产救济方法。
(2)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仍然是填补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具备多种功能,如补偿功能、惩罚功能、抚慰功能、调整功能,等等,但作为财产赔偿,其基本功能势必是填补损害。就财产损失而言,赔偿的目的完全着眼于填补损害。精神损害是无形损害,绝大部分的精神损害没办法用财产的规范加以衡量。但,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就是以财产的方法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失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具备明确的填补损害并使该损害得到平复的功能。在这一点上,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有所不同,但就填补损害的基本功能而言,却是一致的。
(3)国内民事立法明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之一是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两个条约均规定有“赔偿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与该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责任方法中的“赔偿损失”系同一定义。因此可以理解国内的赔偿损失责任方法包含财产损失的赔偿、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如此可以构成一个逻辑分明、层次了解的完整赔偿结构。既然这样,确认国内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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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上面所说的,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性购买的保险,而且交通强险的赔偿范围一般要比商业保险赔偿的范围要宽一些,无论是申请什么成本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如此才能得到的申请得到赔偿,所以,任何案件的审理都是有法律条约的。